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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鉴 | 支付“漏洞”要当心!这份“避坑宝典”请拿稳

时间:2025-06-03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案鉴”栏目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聚焦金融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以及票据纠纷等。栏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与解读,生动阐释金融法律知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线上理财平台的结合,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资渠道。然而,在“指尖理财”盛行的同时,因支付环节漏洞导致的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当涉及电信诈骗,投资者因资金无法追回,通常会将矛头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未严格审核商户资质、未有效监测资金流向等问题,常常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焦点。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通过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侵权纠纷,解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为投资者避开“支付陷阱”提供实用指南,助力守护“钱袋子”安全。

案情简介:高收益理财“踩坑记”

2017年9月,杨某在网上看到一个理财平台广告,宣传“高收益、低门槛”,心动之下立刻注册了账号。按照平台提示,他通过某支付公司连续转账9次,累计投入312万元。本以为能“躺赚”,结果钱却“不翼而飞”!

原来,这笔钱根本没进入理财平台账户,而是被“偷偷”转到了两家问题商户的账户里。这两家商户的支付链接存在“暗箱操作”(擅自跳转链接),而支付公司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没核实商户经营内容,也没检查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规定。

发现不对劲后,杨某慌忙取回了128万元,但剩下的184万元彻底“打了水漂”。2020年,杨某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了《和解协议》,拿到了剩余184万元的70%即129.5万元的赔偿款。但他不甘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继续赔偿其剩余的30%的损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小课堂

谁该为“消失的钱”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对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完整的核对记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对特约商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终止收单服务等措施。

(一)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上述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实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一是允许非同名账户转账,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对商户经营内容未能有效监测,未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综上,法院认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表面合规、实质失职”的问题,应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

(二)投资者杨某轻信高收益,自己也有错

上述案件中,投资者杨某作为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既未核实理财平台资质,连钱转给谁都没搞清楚;又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收益常伴高风险的铁律,亦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杨某结合其过错程度,在30%范围内减轻第三方支付公司赔偿责任的数额,故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避开理财“资金黑洞”的三大秘籍

本案为电信诈骗中的常见情形,投资者未谨慎投资,同时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未严格落实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作为投资者,要想避免掉入不法分子有意编织的“资金黑洞”,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三方支付公司选“靠谱”,看清资质再转账

警惕“代销”“跳转链接”等套路,转账前确认收款方是否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签约商户及账号;遇到“非同名账户转账”要求,直接拒绝并举报! 

(二)高收益≠稳赚,捂紧钱包“三不投”

不投:来路不明的“野鸡平台”。

不投:宣传“保本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不投:连交易对手是谁都说不清的“糊涂账”。

(三)留证据、快维权,法律是你的“后盾”

保存转账记录、合同、聊天截图等证据。

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

和解协议签前仔细读,避免“赔了钱还丢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