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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要扎实 诱导营销须甄别

时间:2024-09-04   来源: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C先生为A证券公司的客户,A证券公司员工L为其客户经理。C先生反映L让其加了Z的微信,称Z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其推荐购买基金,并承诺按季度返利,且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将由L为其补回本金。近期,C先生所持有的基金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金额约8万元。他多次联系L均未能追回损失,且后续L从A证券公司离职,C先生遂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申请与A证券公司进行调解,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该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向C先生承诺“按季返利、亏损补差”的Z是否为A证券公司员工;2.A证券公司是否对员工的执业行为做到了严格要求,如果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是否与投资者损失构成因果关系,并因此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A证券公司是否充分向C先生提示了交易风险。

三、调解过程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详细查阅。根据A证券公司提供的材料,L确为A证券公司的员工,且在入职后签署了多份合规展业承诺书,而Z并非A证券公司的员工,为“第三方”营销人员。根据投资者C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L虽然没有直接对C先生表示承诺收益等内容,但在C先生与Z的聊天记录里,确有承诺收益和亏损补差的表述。L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私自将客户转介绍给第三方机构,因此,A证券公司对员工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导致C先生在第三方机构的唆使下购买基金产品、出现亏损,A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向C先生指出,其本人在开户时自主签署了包含《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内的电子协议书,表明A证券公司已向其告知证券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时也告知其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和员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会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等事项,上述行为表明A证券公司已做出风险提示。C先生忽略了风险提示内容,听信于第三方机构的诱导,也需对其购买基金产品投资亏损承担责任。

通过调解员的精心梳理和细致剖析,双方逐步厘清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A证券公司承认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疏漏,C先生也认可自己过于轻信带有诱导性的言辞,未能充分意识到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和解方案,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该纠纷揭示了机构在规范从业人员销售基金产品时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对证券公司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加强内控管理。证券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销售流程的每一环节都符合监管要求,尤其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控,防止员工将客户资源转移到未经许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规营销行为。二是明确责任范围,建立问责机制。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推荐、产品销售中的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提升员工合规意识。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强调客户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提升员工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该纠纷也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是注意甄别营销人员的的过度营销行为。当对方承诺高额回报或保证本金安全时应保持警惕,对任何看似过于乐观的投资机会持怀疑态度。二是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在购买任何投资产品前,投资者应该仔细研究产品的特性、费用结构以及潜在的风险。三是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营销人员口头承诺的收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应要求书面材料,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四是通过合法渠道实施投资行为。投资者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确保投资渠道合法合规。五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现投资出现问题,应及时保存好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材料,采用合法合规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