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
《私募基金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作出规定,强调私募产品只能以非公开形式销售给合格投资者,明确禁止投资者以“拼单”“拆分份额”(以下合称“拼单”)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形式购买金融产品。投资者通过汇集他人资金“拼单”购买金融产品,不仅自身要承担超出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而且可能形成“跟风”“模仿”效应,扰乱金融产品销售市场秩序。
案例
某投资者希望在某证券营业部购买该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因其自有资金不足,于是连同营业部8名员工汇集资金并以其名义进行购买。该证券营业部在明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依旧为其办理了业务,也未告知其后果。该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因市场行情不佳导致净值下跌。该投资者亏损后,要求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其损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因违反监管规定,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提示
1.《私募基金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要求,确保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合法财产,既不得主动非法汇集他人财产“拼单”购买金融产品,也不得参与他人汇集资金“拼单”的行为;投资者对于他人企图非法汇集资金“拼单”购买金融产品的,应予以明确拒绝;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证券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在明知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或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的情况下,不唆使投资者“拼单”;对于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明显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沟通了解,发现投资者有“拼单”行为的,应当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