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1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财政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作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需由各基金财产承担。
2、 各基金财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