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18年10月全会后发布了《证券行业风险为本指引》,其内容主要如下:
一、内容介绍和研究目的
(一)本指引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全面阐述了证券行业风险为本的方法,并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及监管机构提供具体指导。
(二)风险为本方法对有效实施FATF建议至关重要,是指监管者、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识别、评估和了解其面临的洗钱及恐怖融资(ML/TF)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使资源集中在风险较高的领域。
(三)旨在支持证券公司根据国家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AML/CFT)法律框架,制定和实施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不具有约束力,通过借鉴各国和私营部门的经验,帮助相关机构有效应用FATF建议。
(四)本指引不仅全面概述风险为本的方法,还为证券供应商、中介机构以及监管者提供具体的指导。私营部门参与了本指引的研究,以确保本指引能够正确反映行业内部专家意见和最佳实践。
二、创新与亮点
(一)介绍证券交易可能涉及的各类型证券供应商及其业务模式,并指出交易中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关键特征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强调在证券行业中应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某些特殊性。如:
1. 中介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和义务。中介机构可代表证券供应商,为证券供应商的客户、自身客户或双方共同客户提供服务。同时,本指引还强调,证券供应商、中介机构和任何潜在客户之间业务关系的本质将影响洗钱及恐怖融资管理风险的方式。
2. 证券供应商在决定采取客户尽职调查的类型和强度时,需了解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是代表自己还是作为中介在代表其潜在客户。
3.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证券供应商对中介机构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这通常是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然而,了解中介机构客户的基本信息有利于判断中介机构的风险水平。对该信息的掌握程度应纳入评估该中介机构风险的指标中。
4.针对与跨境代理行关系类似的证券业务关系,详细阐释应采取何种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措施。
(三)开展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是证券供应商应用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基础:
1. 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降低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固有风险,并使证券供应商能有效管理剩余风险。
2. 风险评估应与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匹配。小型证券供应商使用简化风险评估即可,而对于隶属于一个集团的证券供应商,风险评估应当考虑集团范围的风险偏好和框架。
3. 风险评估应定期审查和更新。
(四)举例说明证券供应商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地域、客户、产品、服务以及交易等风险因素。
(五)在风险缓释措施方面,客户尽职调查(CDD)的强度和深度取决于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水平,要求在风险较高的情况下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较低风险的情况则适用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同时,针对不同风险情况下实行强化或简化措施提供示例。
(六)本指引强调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1. “高层基调”,即高层管理和董事会在建立风险管理、治理和控制机制,支持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工作中的参与度。
2. 证券供应商应将其通过股票经纪人或基金平台等中介机构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渠道纳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内部风险评估程序中。
3. 应制定充分的内部沟通程序将董事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合规官、相关委员会(如风险、道德操守或合规委员会)、信息技术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联系起来。
4.强调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案、政策和程序以及风险管理的质量进行独立测评的重要性。
(七)明确指出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不以风险大小为依据,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尽管发现可疑交易的政策和流程具有风险敏感性,但证券供应商一旦发现可疑,应当立即报告。
(八)提供证券行业可疑活动监测指标的最新示例,这些指标可触发证券供应商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和采取额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或是进一步调查和持续的交易监控。
(九)例举各国证券行业在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实施风险为本方法的实践:
1. 监管者在了解和评估证券行业风险及采取相应措施时,可以考虑的固有风险因素(包括产品及服务的本质与复杂性、规模与业务模式、财务与会计信息、交付渠道、客户结构、地理位置与经营国度等)。
2. 展示多种监管者降低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的方法,这些方法都满足了在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更高的地区优先配置更多监管资源的要求。
3. 强调集团层面采取措施,包括对集团范围内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开展评估,并在有关监管机构间共享信息。
4. 为如何监管跨境证券供应商提供指导。
(指引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rba-securities-secto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