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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案例

时间:2023-02-23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基本情况】

投资者A某反映B投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向其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未按合同运行基金产品,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投资者A某要求赎回基金产品,并要求投资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监管部门审阅了投资者提供的私募基金合同等证据材料,问询了B投资管理机构实控人、总经理、合规、财务等人员,并开展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B投资管理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责任,未通过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对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核验。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督促公司规范整改,监管部门拟对B投资管理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监管持续跟进,督促管理人尽快采取产品清算、投资者份额赎回等处置措施。

【案例评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11条、第12条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谨慎勤勉履行职责,对投资者合格性进行实质审查,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同时应当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的记录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