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及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案例
某投资者反映某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在推介A基金的时候曾表示该基金为固收产品且季度获得正收益率的概率为100%,但其申购的A基金在持有半年后仍有较大亏损,与客户经理介绍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要求客户经理和证券公司进行赔偿以弥补亏损。
该证券公司接到投诉后对该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客户经理表示其在推介时对A基金的介绍和描述与投资者的投诉内容不相符。后续客户经理出具了相关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记录显示客户经理介绍A基金为“固收+”产品,且宣传材料中包含了对该产品投资范围、风险等级等情况的详细介绍;有内容提到A基金过往历史业绩中季度获得正收益的概率为100%,但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同时核查显示该基金风险等级为R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匹配。
经多次沟通,该投资者表示该笔投资的收益表现与其预期有较大差异,其在购买前确实未详细告知客户经理自己的预期和需求,并认可客户经理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该投资者撤回了相关投诉。
提示
1.《适当性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