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财助手  > 投资者教育  > 正文

误导宣传为违规 适当性评估不可少

时间:2023-07-19   来源:深圳证监局

前序

2018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案例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促使投资者下单。之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引发投资者投诉。

经查,该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除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外,还存在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的情况。最终,监管部门对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及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提示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根据《私募资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