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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适当性管理要求 理性参与两融业务

时间:2023-11-20   来源:深圳证监局

前序

根据证监会《适当性办法》相关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投资者也应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便于证券公司出具较为准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案例

某投资者前往某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显示:该投资者年龄在20岁左右、无业、未婚、自报家庭可支配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查询其托管证券资产低于100万元。基于对投资者年龄、职业与资产规模存疑,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进行了询问,主要对职业、家庭资产、证券投资资金来源等信息做进一步了解,告知投资者如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后,投资者重新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按真实情况填写了其家庭可支配年收入金额、投资经验等选项,同时补报了真实职业和工作单位。重新测评结果显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该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其慎重考虑后,放弃办理两融业务。

提示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2.《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夸大个人投资经验、资产实力等,认真了解业务适当性要求和业务风险,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