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概要
投资者周某的证券账户所持A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转债。周某作为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债权,且发行当天周某账户已显示对应可购入的债券数量。但近期周某再次登陆账户时发现无法查询该债券的原有信息,经咨询所在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其在债券配售期间未缴款导致认购失败。周某认为营业部的说法不合理,后双方多次沟通,仍无法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尽快归还对应的配债数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在于原股东参与债券优先配售的部分,申购时是否需要缴付足额资金。周某认为A上市公司给予其优先配债属于赠送其债券,无需再进行缴款认购。营业部则认为按照 A上市公司的公告规定,周某参与优先配售时应根据其配售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否则无法获得相应可转债。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向营业部了解情况。营业部反馈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当天,客户经理已电话提醒周某“如需要配售债券,需要进行配债缴款操作”,但周某当天并没有缴款。同时调解员也查看了A上市公司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明确“原股东在(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由此可见,A上市公司给予周某的仅仅是优先配债的权利,而债券本身仍需要周某主动缴款认购才能获得,且营业部也做好了提前通知工作,未缴款造成的后果应由周某自行承担。
随后,调解员邀请周某到现场面谈,并打印A上市公司公告解说相关条款,指出配债就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经解释多次,周某仍是坚持己见,不愿接受解释。为进一步增强说服力,调解员与周某当面拨打A上市公司对外电话及深交所投资者热线咨询,得到的回复都与先前的解释相符。周某意识到自身对参与可转债优先配售的认购问题存在误解,同时也放弃对营业部主张赔偿,该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启示
1.投资者在参加可转债申购或优先配售前,应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告及学习有关可转债发行的法律法规,了解清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同时需充分了解可转债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谨慎判断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最终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2.证券经营机构可从提升服务的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相关投资者发送配债通知,通知内容尽可能涵盖配债缴款时间、配债价格、配债操作流程、咨询电话等重要信息,对投资者易误解和易忽视的重点内容做好提示工作,提升投资者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