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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总

时间:2020-04-14

01危害国土安全:日本公民来江西非法测绘

年3月、2009年8月,两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则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分别以考古、学术交流为名,携带高精度手持卫星定位仪到江西省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进行非法测绘活动。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测绘部门对其审查,发现对象采集的坐标点位数据中有2个绝密级、4个机密级、1个秘密级,一旦外泄,将对我国土和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02军事安全危害军事安全:辽宁舰泄密事件

2014年4月,23岁的张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自称“记者”的人。此人以需要新闻报道材料为由,请张某为其提供军舰照片。张某被优厚条件吸引,想方设法进行拍摄。在境外间谍机关的的指使下,张某设法进入某军工企业。到201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张某已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等目标照片500余张,其他敏感照片200余张。 2015年2月12日,张某因“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03危害科技安全:黄宇间谍案

黄宇,生于1974年7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人,计算机专业,曾在某涉密科研单位工作。为了泄私愤和满足物质上的欲望,黄宇竟然主动向境外间谍机关提供15万余份资料,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对我国党、政、军、金融等多个部门的密码通信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黄宇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收缴间谍经费。 

04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海莲花”境外黑客组织

名为“海莲花”的境外黑客组织,自2012年4月起针对中国海事机构、海域建设部门、科研院所和航运企业展开精密组织的网络攻击。这很明显是一个有国外政府支持的APT(高级持续性威胁)行动。“海莲花”使用木马病毒攻陷、控制政府人员、外包商、行业专家等目标人群的电脑,意图获取受害者电脑中的机密资料,截获受害电脑与外界传递的情报,甚至操纵该电脑自动发送相关情报,从而达到掌握中方动向的目的。 

05危害国家安全:彼得“非法组织”案

 2009年8月,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 2016年1月25日,彼得等犯罪嫌疑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被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和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依法驱逐出境,并10年禁止入境。 

06么霄、付芸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么霄、付芸由于下岗而对政府心存不满,经常纠集多人发表攻击、丑化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言论。从1995年起,二被告人积极组织、策划建立自在推翻社会制度的所谓“中国民主党东北分部”,并为此积极活动。二被告人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的情况下,仍不思改悔,继续制造事端,造谣惑众,煽动群众冲击某市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本例一案中,就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看,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因而建立所谓“中国民主党东北分部”,妄图从局部开始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应认定本案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反之,如果二被告的目的旨在从局部分裂国家,则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

07罗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罗某在某厂民兵营掌握着部分枪支、弹药。1982年6月,受国外派遣并担负策动武装叛乱任务的宋某,以亲戚关系与罗某联系。交谈中,宋某发现罗某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就把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告诉7罗某。罗某既不想亲自参加策动武装叛乱活动,又想脚踩两只船,于是当即表示愿意给宋某以“帮助”,并将手枪一支、子弹20发和军帽、军大衣等物品提供给宋某作为护身和伪装之用。

 本案例一案中,罗某为宋某提供手枪、子弹、军帽和军大衣等物品以资助其实施武装叛乱,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目的,虽然罗某本身并未实际参加实施武装叛乱的行为,但其已经为宋某进行武装叛乱活动提供7物质条件,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因而完全符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08叶某叛逃案

被告人叶某系我国某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7月1日由我国政府派往f国援助筹建一热电厂。为满足私欲,叶某挪用多种建设款项共计40万美元,并侵吞外籍工人工资共计4万美元。事后,叶某怕事情败露遂产生叛逃念头,其后乘车来到a国驻f国大使馆,要求a国予以政治庇护。后经f国政府引渡,叶某于同年10月被押解回国。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叶某的行为是构成投敌叛变罪还是构成叛逃罪。两罪的界限在于前者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敌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叶某是在由我国政府派往f国援助筹建热电厂期间,因挪用、侵吞公款害怕事情败露而叛逃的,因而在客观方面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叶某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符合叛逃罪主体方面的要求。因而,应认定叶某的行为构成了叛逃罪。